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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2024-12-09
一、关于债务承认与举证责任夫妻关系中,一方承认曾经有债务并且已经偿还,此时另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债务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债务已经偿还的一方只是承认了曾经存在债务,但并未承认现在仍然存在债务,因此不应被视为对债务的自认,而应视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向承担举证责任。 二、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如果夫妻离婚,且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则原则上应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举债方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债务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则举债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将其视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方面,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双方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双方都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如果举债方认为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则举债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如果夫妻共同举债,则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存在相反主张者,则由提出相反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1)如果一方主张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主张个人债务,则由主张个人债务者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如果双方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则双方都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则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对方个人债务,则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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