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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对起组织、从犯时、指挥作用的...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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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金额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来认定,比如,团伙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怎样认定“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笔者认为,二次以上的复数诈骗过程中用后次的违法所得偿还前次的违法所得,此种情况的出现是行为人的一种犯罪手段而非认识到犯罪性的一种悔罪表现,也就是说行为人所以还前次的款是处于不败露自己的罪行或为了实施更大的犯罪而为。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性所进行的还款行为,则不能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而应当作为从轻情节。无论是单次还是数次,“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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