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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是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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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怎样认定“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笔者认为,二次以上的复数诈骗过程中用后次的违法所得偿还前次的违法所得,此种情况的出现是行为人的一种犯罪手段而非认识到犯罪性的一种悔罪表现,也就是说行为人所以还前次的款是处于不败露自己的罪行或为了实施更大的犯罪而为。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性所进行的还款行为,则不能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而应当作为从轻情节。无论是单次还是数次,“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
共同诈骗案中个人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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