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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能否共同拥有 婚前财产婚后不共有。 但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的财产不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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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私有物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化为共有财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拥有的财产,如房产或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资料等,在经历共同使用、经营或管理后,经过至少8年的时间,贵重物品则需经过长达4年周期后,方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二人在婚后第八年以前对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进行过修葺、翻新、原拆原建等行为,那么在离婚且尚未对该物业的所有权作出变动之时,该房屋仍应归属于其原始所有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其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那份权益,将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另外,如果该物业在婚后还进行过扩建,那么扩建部分的房产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如果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则可以直接协议离婚;如果不能则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处理,通常法院会根绝我国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而上述条件满足的个人婚前财产则不再分割的范围之内。
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时是否需要配偶签署同意书,取决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如果房屋属于结婚之前某方所有的独立财产,那么出售此房屋便无需经过对方签名确认。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类型属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1. 在结婚前就已存在的个人财产,例如婚前购置的房产、车辆等。 2. 由于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 专供个人使用并具有唯一性的生活用品及设备。 5. 法律明文规定应属于某一方的其他特定财产。 如果所述房产系一方在婚前完全以自有资金购得的不动产,那么毫无疑问地,这将被视为该方独有的个人财产,进而出售此类房屋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该房产是在结婚后购买所得,并且性质上属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理论上而言,夫妇之间对于这种共有的财产应该享有相同的处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若想出售该房产,需获得双方共同的决策和认可。换句话说,当夫妻中的一方欲对此类财产进行重大决策时(即涉及所有权转移、股权变更、大额消费等事项),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再者,若房产为婚后由其中一方父母全额购买,且登记在该笔父母支付购房款项的子女名下,则可被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予,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仍将划归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故出售该房产同样无需配偶签名。反之,如该房产系婚后由某方父母全额购买且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此时则可理解为对配偶的个人赠予,以至于此种情况下房产亦属非婚姻期间应属于配偶个人所有的物品,因此在出售时也需先获得另一方的许可和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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