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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清单招标法律法规有哪些是这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5.《广东省实施办法》 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10.《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55号)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2.《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证据、参加庭审、法庭辩论等,但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而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从事上述代理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全权代理”属生活用语,相当于“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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