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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依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如果是证据不足或者必须出席的当事人没有出席的情况是可以进行重审的。另外,在打回重审的类型中,除了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如果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疑问也是可以发回重审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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