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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履约情况:1。发包人应主要了解两个方面:(1)主体资质,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2)履约能力是资金问题。是否已落实或可能落实施工所需资金等。2、承包人主要了解的内容有:(1)资质;(2)施工能力;(3)社会声誉;(4)财务状况承包人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门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二.履约管理工期(1)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方法:(一)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盖章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提交);(三)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四)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影响工期的几个因素1。施工许可证:(1)未取得并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开工日期;(2)但未取得并已施工的,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二、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则工期可顺延,但需证明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程款之间的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4、图纸延误(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5、增加工程量(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1)鉴定合格,工期延期;(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旦发生,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在开展合作共同运营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守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必须签署一份正式且详细的合作经营合同。该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伙人各自的投资形式、持有的股份比例、收入与负债的分配方案,以及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等重要内容。这样做可以确保在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我们可以依据协议中的约定来解决问题。 2. 必须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在共同经营的企业中,严谨的财务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防止账目混乱、收支不明等问题的产生。 3. 必须密切关注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合作经营的企业解体时,双方都需进行全面的清算工作。只有在彻底清理完合伙人所拥有的资产之后,才能够开始分配利润;同时,对于亏损部分或者债务的偿还也应立即进行清算。 4. 各合伙人之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在某位合伙人因经营困难而决定退出时,更要确保自身的财产不会遭到其他合伙人的恶意侵占。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朴、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例如:相对于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标准等重要合同内容来说,有些合同内容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没有体现,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质量保证等等,其实从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些也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不可抗力发生的机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而又没有相关统一标准的,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具体的规定也就成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样道理合同保密、质量保证、技术开发等内容虽然不和合同标的直接发生联系,但是却是有违缔约目的的内容,需要从缔约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其相关条款加以重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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