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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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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但是,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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