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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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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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