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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资企业注销程序是怎样的呢? 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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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10个工作日);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3、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3个月);4、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取消审批证书;5、取消税务局和海关部门;6、取消工商机关;7、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的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注销: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毋须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三、办理程序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五、收费标准不收费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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