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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不能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民事案件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私权处分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只要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第三人权益的,都属有效。但法院判决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国家审判权的运用,不存在当事人私权处分的余地。此外,如果是一审案件,则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如果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出具判决书,则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均有上诉的权利,这也与我国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不符。因此,法院不能依照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有不同情况,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规范执行和解还要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风险责任的承担。执行和解协议从其性质上讲是建立在民事权利自治的基础上的,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针对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新订立的合同。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其化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只能由当事人承担。对此,执行法官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案件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实际处于中止状态。如果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在6个月以内,案件可裁定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做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于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的结案期限,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债权凭证重新立案执行。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当事人之间可以先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协商内容进行;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还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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