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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管理原则 在经营企业时,要顾及民主性、合理性、职能化的推进、公司全体与各个职员间是否协调、公司与社会是否协调,则以下原则非常适用。 2、有关目标的原则 经营管理的目标不是支配,而是满足劳资双方为优先。所谓的满足是指处在某一时点下,从各个状况而言,双方都能同意的水准。也就是说,双方设定同意的目标。 3、命令一元化原则 在原则上,一位职员只接受一位上司的命令。为了避免复数命令造成混乱局面,这是绝对必要的。不过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打破这项原则。 4、分业与专业化原则 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分业制度及专业制度,若想使本原则与命令一元化原则不致发生冲突,可引入“指挥参谋组织”(lineandstaff)制度。 5、管理幅度(大)原则 它也称为“管理范围”(spanofcontrole)。每个管理人员所管理的人数皆有一定限度。通常,作业员以15~30人为限,事务员以6~8人为限,企划方面以2或3人为限。不过,视情况而定,可弹性增减。 6、管理层次(少)原则 管理阶层愈短愈好。如果拉得过长,不但命令传到低层需要浪费较多的时间,且内容亦有可能歪曲。本项原则必须与第五项原则相互协调。 7、权限委让原则 权责对等,工作与权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作交给部属时,必须连同权限一起委让。它的结果是,委让者必须管理委让出去的权限。 8、分权化原则 权限委让必须遍及组织全体,这是分权化原则。有了分权化制度,就要具备完整的公司管理体制。分权化包含决定及执行。 9、目标管理原则 分权化的结果,担当者必须自己设定目标,或与上司一起设定目标。成绩若相当不错,部属的自主性及参加意识便会相对地提高。
公司经营层,通俗地说,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管团队的统称,也有的称为经营班子。具体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经营层和财务总监。 公司经营层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并忠实执行。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三、组织实施讨论通过的新上项目。 四、组织指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相关事宜。 五、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企业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六、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顾问并决定其报酬。 七、决定对成绩显著的职员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八、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九、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四个一流”需要的员工队伍。 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二、加强廉政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主持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系统,协调各部门关系,建立有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十四、研究并掌握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和计划财务工作。 十五、负责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培养、考核、任免、督导。 十六、组织召开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例会和员工大会。
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一、水利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防汛抗旱等行政事业任务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的要积极努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1.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由于工程情况和原界定的公益性服务范围、对象的变化,公益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4.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5.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6.其它。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变化,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有关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所计算的比例,核定计算转化价值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四、水利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除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发生非实体性转化外,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出申请,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五、水利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营、租出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六、水利单位对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济实体、经营项目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如有变动转移,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七、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水利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收益应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本办法对经营性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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