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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范围非常广,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事故的连带责任等。 2、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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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法人,如果患者和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其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如单位涉及犯罪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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