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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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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果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就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则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将来一定要发生。如果属于将来不一定要发生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的附款。
两者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果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就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则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将来一定要发生。如果属于将来不一定要发生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的附款。
根据规定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有赖于第三人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明火执仗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鬲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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