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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工档案的移交转递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
企业在向被裁员工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被裁员工档案时,应该严格审查、整理并提供以下各项档案材料:(1)各种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政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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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依照《劳动合同法》,有五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如职员在孕期、产期的;连续工作十五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 3、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裁员的注意事项: 1、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 2、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有被原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您不必到社保办理备案,请您及时到您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员工的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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