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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约定为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限。此时,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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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生活中,很多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往往会约定一个非常短的保证期间,如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甚至早于债务履行期间,目的就是想早点免除担保责任。如张三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李四,约定一年后还,王五作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也是自签订合同时起一年的,这就显然会导致保证期间等于债务履行期间了。 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如上述例子,王五与张三即使在担保合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也会因违法而无效,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可以从该日起6个月内要求王五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不仅不能缩短背负担保责任的时间,反而适得其反,大大地延长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等类似条款的,也是不可取的。 现行法律也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例如上述例子,假如张三不同意王五一年保证期间的要求,最终双方约定王五的保证责任至李四还本付息为止的,同样视为双方无约定,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应从该日起2年内要求王五履行保证责任,逾期未提出要求的,王五免除保证责任。 当制订、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最妥当的做法就是不要出现类似条款,以免双方因保证期间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已经实际出现这种情况的,甚至引发纠纷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争取达成一致协议解决保证期间问题。
(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并不是您说的一个月。
在担保法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例如《担保法》中。当然也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例如企业之间的借贷违法,而担保人为国家机关,主合同无效可导致从合同无效,而此时,从合同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效。 另外,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期间,以便债权人主张权利,亦便于纠纷发生时,仲裁、司法机关可以准确加以认定。如果只是约定借款还清为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约定不明确,并认定从借款到期日开始给予计算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限,即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此规定其实是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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