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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据约定的担保期限由当事人依法约定,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有效。当事人未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也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则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责任。法律规定,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3、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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