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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遗产继承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次当事人写好起诉状之后,应当将起诉状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即可。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一男子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获得了一个孩子,他患病去世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却认为孙子与儿子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将媳妇和孙子诉上法庭,日前,山东蓬莱法院判决人工授精获得的孙子享有遗产继承权。 1996年,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经过多方诊治,检查出林先生无生育能力。林先生就与妻子协商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2006年1月,35岁的张女士通过人工授精怀孕。2006年5月,张女士怀孕5个月了,正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快乐之中,然而就在此时,林先生被查出患了癌症,并且到了晚期。林先生在重病期间考虑到病情,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是张女士没有同意。2006年7月,林先生因病去世,遗产有房屋一栋及存款10万元。2006年10月,张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取名胖胖。 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父母以儿子死亡为由,要求张女士搬离其与林先生的住房,并将10万元的存款全部交出来。张女士不同意林先生父母的做法,双方发生了争执,林先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孙子胖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林先生的父母说,胖胖是她妈妈自己一意孤行生下来的,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理应由他的妈妈自己抚养,不能分得儿子的遗产。张女士认为,胖胖是自己与丈夫协商同意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林先生就是胖胖的父亲,对胖胖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胖胖也具有继承林先生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胖胖虽然是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但得到了林先生和张女士的同意,虽然林先生在住院期间曾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这并不影响胖胖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法院判定,林先生的遗产由林先生的父母、妻子张女士、儿子胖胖四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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