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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遗产继承纠纷 山东法院判享继承权

2021-01-21
一男子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获得了一个孩子,他患病去世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却认为孙子与儿子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将媳妇和孙子诉上法庭,日前,山东蓬莱法院判决人工授精获得的孙子享有遗产继承权。  1996年,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经过多方诊治,检查出林先生无生育能力。林先生就与妻子协商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2006年1月,35岁的张女士通过人工授精怀孕。2006年5月,张女士怀孕5个月了,正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快乐之中,然而就在此时,林先生被查出患了癌症,并且到了晚期。林先生在重病期间考虑到病情,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是张女士没有同意。2006年7月,林先生因病去世,遗产有房屋一栋及存款10万元。2006年10月,张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取名胖胖。 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父母以儿子死亡为由,要求张女士搬离其与林先生的住房,并将10万元的存款全部交出来。张女士不同意林先生父母的做法,双方发生了争执,林先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孙子胖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林先生的父母说,胖胖是她妈妈自己一意孤行生下来的,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理应由他的妈妈自己抚养,不能分得儿子的遗产。张女士认为,胖胖是自己与丈夫协商同意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林先生就是胖胖的父亲,对胖胖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胖胖也具有继承林先生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胖胖虽然是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但得到了林先生和张女士的同意,虽然林先生在住院期间曾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这并不影响胖胖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法院判定,林先生的遗产由林先生的父母、妻子张女士、儿子胖胖四人共同继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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