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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更不能要求劳动者无偿加班; 2、如果公司如果不人性化,可以在日常加班中,收集证据(如加班视频、录音、打卡记录),...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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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非常介意加班这个事情,也不妨之言:自己会尽量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公司交予自己的工作,尽量不拖延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六、周日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 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你问辞职要求公司赔偿周六加班费怎么办吗?可参照如下 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动辞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时,应当考量下面两个因素: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2、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只有当这两个因素同时都满足时,裁判机构才可以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必再考虑劳动者是否提前向用人单位主张过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条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 “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这就要求劳动者辞职前,必须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只有当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请求而拒不支付后,劳动者再辞职的,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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