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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他人吸毒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强迫他人吸毒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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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规定是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犯罪的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罪的目的则为强迫他人劳动来获得利益。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必须以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为依据,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应定奸淫幼女罪;凡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奸淫幼女罪全部构成要件,而又不构成其他罪的,就不应定罪,即非罪,这是区分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总原则,也是一个总的界限。
一、犯罪的认定,首先是指罪与非罪界限的正确区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因此在理论上也须予以重视。 二、犯罪概念是一切犯罪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是犯罪认定的法律根据,因而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则是从微观上分析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因此,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 (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如以区分我国刑法第13条前半部分规定了犯罪定义,在但书中又明确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是指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不严重、不恶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构成犯罪。 对不认为是犯罪不能理解为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而应当理解为不构成犯罪。 (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 1、从主观罪过上加以区分。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从责任年龄上加以区分。 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3、从责任能力上加以区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4、从行为性质上加以区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主体上区分。 有的行为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其他人员实施该行为的,不能构成该罪。 当然如果其他人员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应以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论处。 2、从犯罪主观方面区分。 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实施这类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的行为要求明知某些情况才能构成犯罪,如窝赃罪; 有的行为具有一定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 3、从犯罪对象上区分。 如遗弃罪对象只能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非此不能构成本罪。 5、从情节上区分。 有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侮辱罪; 有的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如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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