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筑公司应当作为纳税人,对关联业务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全额征收营业税,管理费不得重复征税。《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公司是独立法人,现行税收规定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总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公司和总承包人分别就各自的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也分别缴纳。
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公司如果是独立法人,现行税收规定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公司和总承包方分别就各自收入交纳营业税就是了,企业所得税也是各自缴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3人已浏览
12,684人已浏览
775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