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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描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之前,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进行的管理。前期物业管理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段和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一般所说的物业管理是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并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开始的,而前期物业管理存在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来承担。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得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业主不能以不满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己严重违犯了约定,业主可以另行提出违约之诉,法院确认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减收物业服务费,如果减收数额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约定,法院会根据《民法典》,进行综合平衡,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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