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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行为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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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司法如何处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指的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罪体行为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行为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这里的提供隐蔽处所,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蔽起来,以逃避军队和有关部门查找。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时间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 2、罪责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多名逃离部队军人的;经批评教育后继续窝藏的,因窝藏逃离部队军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等。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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