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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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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但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MSN聊天,而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2)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昵称),而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 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 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当事人对应起来。
由于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机性、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证明其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若能将若干间接证据连接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则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照片: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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