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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条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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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破坏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
条文1.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2.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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