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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2.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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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设施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标志等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如果故意破坏公路设施,足以使道路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对人身损害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是种法定责任,如果造成人身损害是因多个原因,则可以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减轻电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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