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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破坏火车、...
怎么认定: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四点:(一)交通工具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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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的既遂。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虽然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但其前提条件是要造成严重后果,并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等因素,从而进一步确定量刑标准,以使罪刑相适应。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的内容,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一)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 (三)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 (四)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为: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这就要考虑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为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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