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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的规定,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2、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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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判决中,你可能会听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词。那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什么意思呢?那么首先要从没收个人财产开始。没收个人财产是刑法中的财产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与此同时,还可以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部分财产。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和没收违禁品,只留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款是轻财产刑,适用于轻情犯罪;没收财产是一种严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犯罪。罚款是让犯罪分子支付一定的钱;没收财产剥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没收的只能是犯罪分子本人的所有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所有财产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的合法份额。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总而言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时候没收的只是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还要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不能让犯罪分子的抚养人没有生活来源。
根据法律规定,首先,被判处没收财产,只能没收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个人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的部分,比如双方共同存款的一半,双方共有房产价值的一半等等。其次,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同时,在没收财产时,法院应当参照上年度当地政府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为被执行人和所扶养家属,保留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由被执行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父母所必需的费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产,是否会被查封、拍卖?实践中大致有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的唯一住房,是使用一部分赃款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应当被查封、拍卖,并将其中包含的赃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2)如果该房产是使用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购买的,只能把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予以没收;但是,一旦执行,往往造成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无房可住,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这一执行方式通常很难落实,没收财产“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当然,实践中,有的法院也会将唯一住房拍卖,将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予以没收,剩余部分归还给夫妻另一方,由夫妻另一方再去另外购买住房或者租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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