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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应当自开始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实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稽查流程分为四个步骤:1.选案。通过计算机筛选,人工归集分类、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2.检查。一般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检查的时间、需要的资料等。3.审理。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人员核准事实,鉴别证据、并作出决定。4.执行。税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象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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