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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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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海关决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提前3天将海关检查通知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根据通知中的检查范围准备相应的账簿、业务文件和相关资料。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时,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计算资料、报关文件等相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以擅自转让或者丢弃,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以不事先通知企业进行直接检查。直接检查时,海关应当面对面交付《海关检查通知书》。2、实施海关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海关检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现阶段,海关检查人员应当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不同的检查小组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其他地点、复制账簿、复制的工作条件。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制作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企业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问题,在询问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储存场所。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打开场所、搬运货物、打开、重新密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当在海关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密封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密封时,海关应当出具《密封通知书》,并在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货物上加盖海关专用密封。企业应当在《密封通知书》附带的清单上签字(盖章)。3、报告海关人员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后7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这并不一定,因为它还没有进行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况的严重程度。但检查局是立案检查,不会粗心大意。立案后的案件,无论是从监督监督机制,还是从明确分工的各个环节都强于管理局的评价,因此,检查局肯定会认真检查。《税务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具《转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在核对后填写《转账簿资料清单》并签字确认。转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前会计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3个月内完全退还;转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30日内退还。
1、海关缉私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不得超过二个月的。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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