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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可以附加条件。 因为离婚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对于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附加条件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所以...
结婚和离婚都是自由的选择。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当然可以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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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丈夫欠债不应被视为阻碍妻子离婚的理由。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妻子可以无限制地要求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此外,如果丈夫的负债与婚姻关系无关,则妻子也无权以丈夫的负债为由提出离婚。因此,在离婚时,妻子应当客观、理性地考虑婚姻关系中的各种因素,避免因情绪和债务问题而做出过激的决策。
只判处附加刑是不可以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附加形式,在主权适用的情况之下才能够附加适用的。目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主刑与附加刑并科的基本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父子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反之,如果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若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行为无效,则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表明,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说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强调,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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