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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加附条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2025-01-03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不能附条件。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都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协议不能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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