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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婚附加条件协议应无效

2022-10-20
[离婚协议]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我与前夫张明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现在我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太合理。请问,上述协议是否有效马建庆法官:你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你们双方均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再婚而附加的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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