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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考勤表,证明加班事实。4、工资如果是银行代发的话,提供发放清单。5、加班无加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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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证明加班是可以的,但是劳动者仅有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加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加过班存在争议的,如果劳动者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是否有加班时长证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把加班分成三种: 1.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关于补休的规定仅仅是适用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但本案的焦点是平时延长的工作时间已用补休冲抵了,劳动者是否有权反悔。虽然劳动法未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用补休方式冲抵,但是张小姐已经选择了冲抵,属于对自己劳动权利的处分,是有效的。而且就一次加班行为,张小姐已选择补休方式并已经履行掉,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的补偿方式,实际系一次加班行为向公司主张了两种补偿方式,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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