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02人已浏览
2,359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9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