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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看具体情况,涉嫌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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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不积极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要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赔偿。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法定情形均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拨打报警及120救助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当事人不能因为各种理由离开事故现场。而在本案中,徐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拨打了相关救助电话,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他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事件的正常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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