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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情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哪些?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的诉讼代理人对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
在当事人的许可下,一个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检查文件,申请回避、陈述、在法庭上辩护、审查证据等,二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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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授权之下:一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二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2项、第30条、第3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依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是指代理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诉讼权利,这部分权利本应由当事人享有,但是,由于委托代理而由律师代为行使,委托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如果是一般授权,律师只能按一般代理的内容项目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是特殊授权,律师除了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以外,还应按特别授权的内容代为行为诸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和撤诉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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