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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该怎么判刑

2021-11-20
诈骗犯罪的认定如下:1。罪与非罪借款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挥霍一空,不违约,不再欺诈骗人。如果确实打算偿还,仍然是贷款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本罪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诈骗罪的界限《刑法》其他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类诈骗犯罪在主观和客观表现上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和对象上存在差异,容易区分。【案例】原为蚌埠某电器公司业务员的被告姚某,负责将公司货物交给各空调经销商。2010年1月,姚告诉经销商王,他可以为王获得便宜的工程机,并要求王不要告诉公司。2010年1月29日,王按照姚的要求,将30600元打入姚的私人账户,当天姚将这笔钱取出并用于个人费用。随后,姚某没有为王某向电器公司申请工程机械,也没有从其他地方联系王某便宜的工程机械。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姚因其他侵占某公司钱款被公司发现。王联系了一家公司,才知道姚从来没有联系过工程机,姚也没有权限向公司申请出售工程机。这时,姚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30600元的欠条,然后潜逃。【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姚是蚌埠某电器公司的业务员。虽然他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要件,但不排除姚利用身份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而且从案件的发展来看,业务员身份对诈骗罪的构成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促成了姚诈骗的顺利实施。正是因为姚某作为某电器公司的业务员,才能相信姚某所说的话,从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主观上,诈骗罪占有公私财产。本案主观方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姚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第二,姚某打算占有公司的钱还是王某的钱。姚是一家电器公司的业务员。他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向公司申请销售工程机械,但向王隐瞒了真相。收到王的钱后,他没有为王购买工程机械,把大量的钱占为自己的,用于个人费用,也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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