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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近似,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
1、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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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按其法律本意,应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仍然是用是否在世界范围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范围的公开使用,来决定其专利性。而判断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前面所述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适用于外观设计。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因为要在同类产品中进行比较、判断其专利性。判断时,一般是以形状为基础,结合图案和色彩,考虑到产品的整体效果。
外观产品是否侵权,需要从一般人大众的角度进行考量。同类外观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判断原则是,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具体可以联系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审查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和审查标准》具体规定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和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判定,首先要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其次要从商标本身的形状、声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二)进行商标整体比较,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对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必须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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