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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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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后,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最长60日,一般为20日。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至于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最低资本额确定,作为金融机构最低的也得5000万人民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保证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限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保证组织的设立审批、停业和日常监管。原则融资性保证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保证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保证及其分支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规则。 3.对融资性保证组织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限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保证组织的设立审批、停业和日常监管。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法律文件。银监会监管的金融许可证适用于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乡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1)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的颁发和管理。);负责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外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金融公司、中外合资金融公司等。(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信托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当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3)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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