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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业务的融资保证公司金融许可怎样解决?

2022-07-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保证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限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保证组织的设立审批、停业和日常监管。原则融资性保证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保证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保证及其分支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规则。 3.对融资性保证组织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限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保证组织的设立审批、停业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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