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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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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附条件或期限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随之转移,而是赋予了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房屋的义务。3、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登记,即双方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首先,买卖双方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买卖合同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您与第一买家的买卖合同,以及第一买家与第二买家的买卖合同都成立。其次,但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买卖合同签订后已将车辆交付买受人,则车辆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动,归属于买受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的买卖,属于标的物有瑕疵的买卖,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一种违约责任,并非无效合同责任。在当前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的情况下,房屋出卖人如果以自己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试图通过合同无效,返还正在不断升值的房屋,以极小的法律代价取得极大的不法利益。如果出卖人的这种请求得到满足的话,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仅会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也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挑衅,法律不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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