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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交通事故认定办法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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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意外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与一般的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相同的。交通事故中,交警在经过调查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同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该事故会被认定为意外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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