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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2022-05-06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规定: 1、“一、(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2、“一、(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处理劳资关系,参照以上两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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