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业用地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它只能用于农业耕种,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是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需要...
农业用地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它只能用于农业耕种,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是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需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条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可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让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应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地转让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制作,每年申报一次的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区市人民政府分期申报的农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回答。第九条建设只占有国有农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应方案。建设只占有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应方案。建设只占有国有未利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制定供应地方案的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土地必须经国家依法征收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1)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5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443人已浏览
3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