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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出让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有意向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三、现场踏勘、答疑和标前会议;四、成立评标委员会;五、投标人交纳投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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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出让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有意向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三、现场踏勘、答疑和标前会议;四、成立评标委员会;五、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六、投标、开标、唱标;七、评标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议,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十一、签订协议。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有关协议;十二、公布出让结果。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主要如下: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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