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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做了大大地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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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询权账簿查询权是指股东有权浏览公司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账,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三)公司决议查询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询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股东有权调查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四)问询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问董事及相关经营者相关问题。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提出质疑。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那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是质询等等。 当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时,股东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是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那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是质询等等。 当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时,股东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是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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