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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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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密切相关。股东知情权不是股东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权利制度,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股东会议记录权、公司会计报告权、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不直接经营公司事务。股东要参与和监督公司事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只有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从而维护股东的最终利益。因此,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等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希望这个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请不要多次重复提问,若需法律帮助可:
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产生和发展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当今社会经济体制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变窄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公司经营者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很容易损害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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