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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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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一)风景名胜区;(二)烈士陵园;(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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