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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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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进行养护管理。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一)风景名胜区;(二)烈士陵园;(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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